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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专利管理部门专利侵权案件处理程序
 
2010-04-08    
 

  一、立案受理

  (一)市(行署)级以上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黑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和《黑龙江省专利管理部门专利案件立案办法》依法对专利侵权案件进行立案受理。

  (二)受理单位执法部门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对专利侵权案件的立案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即最先接待  专利侵权案件请求人的执法人员负责为请求人无偿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并对当事人的材料按照《黑龙江省专利管理部门专利案件立案办法》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签收,签收后2日内提交处内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上报局领导,局领导在4日内进行审批。在接到请求书的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二、案件的处理

  (一)立案后,受理单位应当指派3名或者3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处理专利侵权案件的工作组。

  (二)处理专利侵权案件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专利侵权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专利侵权案件有利害关系;

  3、与本专利侵权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件的公正处理。

  (三)专利侵权案件立案受理后,应在7日内将请求书副本发送被请求人。被请求人收到请求书副本后,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四)在处理专利侵权案件过程中,被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受理的,可以请求受理单位中止处理,并提交无效宣告请求的相关文件。

  受理单位认为被请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处理。

  (五)在处理专利侵权案件时,工作人员应认真审阅当事人提交的请求书、答辩书和有关证据等材料。需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证据材料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地提供,协助进行调查。调处人员应当对保密的证据负有保密责任。

  (六)受理单位处理专利侵权案件,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3日前让当事人得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七)执法人员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除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受理单位处理专利侵权案件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

  2、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3、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据;

  4、处理决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明确写明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的侵权行为的类型、对象和范围;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5、不服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理决定书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署名,并加盖受理单位公章。

  三、起诉与执行

  (一)请求人或者被请求人对受理单位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提起行政诉讼。

  (二)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起诉的,受理单位的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该处理决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通过受理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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